(2017)陕0429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9刑初53号公诉机关旬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井某某,曾用名井某某,绰号井黄毛,男,汉族,小学文化,19XX年X月XX日出生,陕西省旬邑县人,住旬邑县太村镇,身份证号码:61042919XX********,农民。1996年9月26日因抢劫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8年3月5日因盗窃被咸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1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3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7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咸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2011年5月20日因吸毒被旬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2年3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咸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旬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天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井某某与邵某某等五人在太村街道红凯酒店喝酒,酒后各自离开。16时许,井某某路过旬邑县太村镇街道市场内被害人、残疾人文某某的麻将馆,无故与文某某夫妇发生口角并打架,文某某将井某某头部打伤,井某某将文某某左手中指咬伤。17时10分左右,井某某头部受伤后到旬邑县中医医院急诊科进行包扎,在包扎过程中被告人井某某谩骂、殴打急诊室值班医生、被害人程某甲,并在院子、楼道大喊谩骂持续40分钟左右。之后在随后赶来的太村派出所民警、邵某某等人的劝说下,由医务人员程某甲对被告人井某某的伤口进行了包扎,包扎好后井某某继续在医院院子、楼道大喊谩骂,并撕掉头上包扎的网袋,后被邵某某拉出医院。18时许,被告人井某某再次进入急诊大楼,与随后赶到的邵某某在急诊科与当天值班领导、被害人、残疾人李某龙发生争执,邵某某将李某龙推倒在地,李某龙起身后随手提起墙角的灭火器在门口和楼道乱喷,井某某倒地后,李某龙用灭火器在井某某身上打,贺某某连续踢了井某某几脚。之后李某龙因呼吸困难被同事带到抢救室吸氧。邵某某将反锁的抢救室门用脚踹坏并强行进入,用拳打躺在床上的李某龙,王某妮阻拦时被邵某某抓住左手摔倒在一边,致王某妮左手第四掌骨骨折。事发后,文某某在旬邑县医院住院治疗3天,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颞顶部头皮软组织损伤;右侧鼻背部皮肤擦伤;左侧膝关节皮肤擦伤;左手中指皮肤裂伤。”经鉴定属轻微伤。王某妮在旬邑县医院门诊治疗1天,诊断为“左手第4掌骨骨折”,经鉴定属轻微伤。李某龙在旬邑县医院门诊治疗1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腰部软组织损伤;高血压。”被损坏的急诊科门把及抢救室木门损失为12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井某某与朋友邵某某(被治安处罚)等人在旬邑县太村街红凯酒店吃饭、饮酒,后各自离开。当日16时许,井某某酒后经过旬邑县太村镇街市场内被害人文某某(三级肢体残疾)麻将馆时,与文某某夫妇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文某某将井某某头部打伤,井某某将文某某左手中指咬伤。17时10分许,井某某头部受伤后至旬邑县中医医院急诊科进行包扎,包扎过程中井某某与急诊科值班医生程某甲发生口角,后井某某追打程某甲,并在医院院内、楼道大喊谩骂持续30分钟左右。在随后赶来的旬邑县太村派出所民警及邵某某等人的劝说下,由程某甲对井某某的伤口进行了包扎,包扎好后井某某继续在医院院内、楼道大喊谩骂,并撕掉头上包扎的网袋,后被邵某某拉出医院。18时许,被告人井某某再次进入医院急诊大楼,并与随后赶到的邵某某在医院急诊科强行提出住院,与当天值班领导李某龙(二级肢体残疾)发生争执,邵某某将李某龙推倒在地,李某龙起身后随手提起墙角的灭火器喷向门口和楼道,井某某倒地,李某龙用灭火器在井某某身上打,医院医生贺某某踢了井某某几脚。之后李某龙因呼吸不畅被同事带至抢救室吸氧,邵某某将反锁的抢救室门用脚踹坏强行进入,殴打躺在床上的李某龙,李某龙之妻(医院护士)王某妮阻拦时被邵某某抓住左手摔倒在一边,致左手第四掌骨骨折。后太村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井某某及邵某某带离医院。案发后,被害人文某某在旬邑县医院住院治疗3天,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右侧颞部头皮软组织损伤、右侧鼻背部皮肤擦伤、左侧膝关节皮肤擦伤、左手中指皮肤裂伤;王某妮在旬邑县医院门诊治疗1天,被诊断为:左手第4掌骨骨折;李某龙在旬邑县医院门诊治疗1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腰部软组织损伤。经旬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文某某、王某妮损伤均属轻微伤。经旬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医院急诊科门把及抢救室木门损失共计127元。另查明,邵某某之妻赔偿案发医院抢救室门锁修理费70元。上述案件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旬邑县公安局接警记录。2017年3月24日16时许,井某某酒后在旬邑县太村镇市场院内文某某的麻将馆与文某某发生打架,井某某头部受伤后去旬邑县中医医院进行包扎,后与医院医生发生口角,随后井某某与邵某某殴打多名医务人员,损坏医院财物,涉嫌寻衅滋事。旬邑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110接处警记录,证明太村派出所因本案共接警两次,出警两次情况。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井某某基本身份信息情况。4、残疾人证,证明文某某肢体残疾叁级;李某龙肢体残疾贰级。5、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DR检验报告单,证明文某某在旬邑县医院住院治疗3天,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右侧颞部头皮软组织损伤、右侧鼻背部皮肤擦伤、左侧膝关节皮肤擦伤、左手中指皮肤裂伤;王某妮在旬邑县医院门诊治疗1天,被诊断为:左手第4掌骨骨折。左手第4掌骨基底部骨质连续性中断,断端轻度移位,余诸骨骨质未见明显异常;李某龙在旬邑县医院门诊治疗1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腰部软组织损伤。6、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拘留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1996年9月26日因抢劫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8年3月5日因盗窃被咸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1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3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7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咸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2011年5月20日因吸毒被旬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2年3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咸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7、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3月25日16时许,旬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王华、梁军将被告人井某某在其家中抓获。8、情况说明,证明旬邑县中医医院说明该院被损坏急诊科门把及抢救室门锁修理花费情况。其中维修急诊科门锁花费150元,修理抢救室门锁花费70元。9、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证明提取案发时段监控视频两段(分别为急诊楼道和急诊楼门前)及向李会乙提取手机拍摄视频一段(麻将馆门前)。(二)证人证言。1、井某甲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井某某与被害人文某某夫妇打架及井某某在太村中医医院滋事情况。其证实:2017年3月24日16时许自己经过文某某经营的麻将馆时,看见井某某和文某某夫妇三人撕扯在一起,文某某夫妇和井某某你一拳我一拳的相互打架。当时井某某喝醉了走路摇摇晃晃。井某某提着一拖把打文某某麻将馆的大门,文某某的妻子拿着一木棍在井某某的后背上打。打了一会他们三人倒在了地上。自己就过去把他们劝开。井某某也听了自己的话离开了现场,自己在文某某门口待了一会,刚要离开的时候。井某某又返回到了现场,嘴里胡言乱语的骂人。又和文某某夫妇厮打在一起。文某某拿起旁边的木棍朝井某某头上打了一下,井某某头就破了。自己就又跑过去拉他们。边拉架边报警,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到场了。民警到场后,自己又电话联系了井某某的哥哥井亚飞,让他去医院,然后自己让旁边的村民用电摩把井某某送到医院去包扎。文某某的手指被井某某咬伤了,自己和民警在现场处理文某某的伤。这期间不知谁打电话说井某某在太村医院闹事,自己就又到了太村医院,到医院的时候井某某在门口胡骂人:“我日他妈哩,我杀人呀”,自己就把他拉到医院,看到李某龙大夫在急诊室门口,李某龙就把先前给井某某处理伤口的医生叫来,医生给在急诊室处理伤口。井某某又闹着说:“我不缝,谁给我缝我跟谁急”。处理好后井某某在医院的院子乱骂人,能骂三十分钟。最后自己和民警把井某某劝离现场。自己也和民警也一起离开。离开时打电话得知文某某已住院治疗。2、李岁某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3月24日下午4点左右,自己和丈夫文某某在太村街道市场院内自己门市内。太村镇屯庄村的“黄毛”(指井某某)喝了酒来到门市,他站在门口说:“我一年都没有给你们找过事,你这生意还好的很,我给你可找事来了”。把这几句话重复几遍后,他进到门市内,当时门市内有一桌人在打麻将,“黄毛”进来后用手抱住一个叫安平喜(太村镇安家村人)的人。他的头也靠在麻将桌子上,他问安平喜:“你好着没”?然后把安平喜放开,放开后就骂文某某。说他一年没给我们找事了,他来找事来了。不停骂,一会出去骂,一会进来骂,出出进进两三回,文某某就对“黄毛”说:“你去吧,有什么好骂的”,此时“黄毛”就打文某某。他从门市外拿起一把木头椅子扔进来砸在文某某手背上,然后他走到门口,又去拿木椅子准备打文某某。文某某见状也扑了出去,和他打在一起。他们两个人互相用手在对方身上、脸上乱打。黄毛将文某某打倒在地后骑在其身上打。自己见状从他们身旁拿了一个木棍在“黄毛”身上打了几下。打了他后,黄毛从文某某身上下来。此时屯庄村书记井某甲将黄毛拉走。过了五分钟左右。“黄毛”又来到门市,和文某某互骂起来,骂着骂着两个人又打在一起,打的过程中,文某某停手了,“黄毛”又在他身上用手打了几下,打了几下后,“黄毛”就睡在地上,直到派出所来。文某某脸上有血,左手手指头被“黄毛”用嘴咬烂,“黄毛”头上有血。3、邵甲玲证言笔录,证明井某某在文某某门市滋事并和文某某打架情况。其证实:2017年3月24日下午16时左右,自己在家听见隔壁文某某家有吵闹声,过去看见井某某喝酒了在文某某经营的麻将馆骂人,自己就把井某某往出拉,井某甲后来来后把井某某劝走了,过了十几分钟井某某又回到了文某某麻将馆后和文某某开始互骂。期间井某某拿起麻将馆内椅子砸文某某时文某某躲开。文某某就用拖把把将井某某往出打,到了麻将馆外面文某某夫妇就和井某某相互厮打对方。文某某用拖把把将井某某头砸伤了。井某甲就把他们劝开让人把井某某送去医院。在打架时井某某将文某某手指头咬破。4、杜某某证言笔录,其系太村镇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证明井某某、邵某某在医院滋事情况。其证实:2017年3月24日下午自己在值班室,听见急诊室有吵闹声,出去看到井黄毛(井某某)在院子里乱骂,程某甲拿了一块纱布出来给他和一块儿来的人说给包扎。井某某就踢了程某甲一脚,又打了程某甲几下,程某甲就跑开了。后来,派出所来将井某某劝离了。过了大概有二十多分钟,井某某又来到医院,自己看他又来了就和马娟、马乙某进到抢救室里面,过了一会,听见吵闹声,打开门看见有一堆人相互撕扯在一起,李某龙斜靠在楼梯口,邵某某手里拿着干粉灭火器,后见李某龙呼吸比较困难,自己就和马娟一起把李某龙扶到抢救室给他吸氧,正在吸的时候,外面有人用脚把门往开蹬,蹬了一个大洞,邵某某从破损的洞口把门打开后扑向躺在床上的李某龙,李某龙的妻子王某妮就去阻挡,被邵某某一把抡开撞在了墙上,自己看到现场比较混乱,就从门口跑了出去,见井某某追来,就躲在其他病房里再没有出去过。5、何某甲证言笔录,其系太村镇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证明井某某、邵某某在医院滋事情况。其证实:2017年3月24日下午,医院来了一个人包扎伤口,在包扎的过程中胡乱骂人,还打医生程某甲、李某龙。后来派出所来处理将此人劝离,听说他叫井黄毛。大概过了二十几分钟后,井黄毛和邵某乙一块来到医院,井黄毛说他要住院,邵某乙说让给他办住院手续,自己就用消毒水给他处理伤口,后来李某龙就和邵某乙发生了口角,李某龙说邵某乙你妻子在这上班,你不要参合这件事,邵某乙就把李某龙推倒在地上,邵某乙和井黄毛要打李某龙,自己将他俩拉住,拉的过程中他俩都在李某龙身上蹬了几脚,后李某龙用灭火器对着井黄毛把他从急诊室喷了出来,然后自己和其他同事将李某龙拉到急救室去吸氧。井黄毛在门口骂人,邵某乙用脚把急救室门踢烂,伸手打开了门,进来后就用脚踢李某龙,自己和师某、贺某某一块把他拉出去,拉出去后,邵某乙和井黄毛又一起扑进去打李某龙。我们几人再次把他们拉出来,派出所人就来了。6、马某某证言笔录,其系太村镇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证明井某某、邵某某在医院滋事情况。其证实:2017年3月24日下午,自己在家休息,大约五点左右,听见楼下有人骂仗,下楼看见井某某在院子骂人,紧接着派出所人过来将他劝离,听说医院程某甲被打。过了大概二十分钟,邵某某带着井某某又过来了,他们找大夫住院,李某龙把他俩带到急诊室,过了一会,自己听到外面有打架声,出去看见李某龙扶在墙上,手上有伤,然后,自己就把李某龙拉到抢救室,见他呼吸困难,就给他插上氧气。还有马乙某、王某妮一块对他进行抢救。此时,邵某某在门外骂李某龙,自己就把抢救室的门反锁了,邵某某就把门下面踢了个洞,手伸进来把门打开,并且扑向李某龙,我们几人一块阻拦,此时,贺某某、何某甲、师某三人进来把邵某某往外拉,邵某某一拳打在师某脖子上,师某就出去了,邵某某又进来打,王某妮阻拦,他就把王某妮手抓住一把摔倒在地,自己见状不妙,就出去报了警。7、马乙某证言笔录,其系太村镇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证明井某某、邵某某在医院滋事情况。其证实:2017年3月24日下午5点左右,自己从科室出来走到医院前院时,看见井某某在医生程某甲的脖子上用手拍了一下,自己就上前说:“算了,都是熟人”,井某某说:“你少皮干”。自己就在院中站了一会后进到抢救室,抢救室当时还有程某甲、杜某某、马某某三人在。过了一会,听见科室外有打架的声音,我们就出去看,看到医院李某龙站在门口,呼吸急促,他有冠心病,高血压。他妻子将他扶着,我们一同将李某龙扶到抢救室的床上,过了一会,抢救室的门被人从外面用脚踢了几下,然后有人将手伸进来把门打开,打开后,单位刘某甲的老公邵某某扑进来要打李某龙。李某龙的妻子见状上前拦他,他用手把王某妮推到墙上,王某妮撞墙后坐在地上,刘某甲老公还扑着打李某龙,王某妮又去阻拦,此时,刘某甲的老汉抓住王某妮的手指,王某妮当时就说:“我的手坏了,我的手坏了”。我们几人将刘某甲老公劝走。就一直待在科室,直到派出所人来。8、师某证言笔录,其系太村镇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证明井某某、邵某某在医院滋事情况。其证实:2017年3月24日下午18时许,太村街道的邵某乙拉着井某某来到医院说是要给井某某办理住院,井某某好像喝醉酒了,后井某某、邵某乙被医生李某龙带进了急诊室,自己和同事就在院子里,过了一会就听见急诊室里有人吵架打斗的声音,自己就到急诊室,一进门楼道全是灭火器喷得黄色粉末,贺某某正抱住邵某乙,自己便过去帮忙拦住邵某乙。过了一会井某某从急诊室出来见自己拉着邵某乙,他就扑着要打自己,自己见状跑到院子拨打110报警。打完电话就一直待在院子再没去急诊室,等了一会,自己进到住院部,见吸氧室的木门被人踢坏,李某龙躺在吸氧室的病床上,在楼道的井某某,邵某乙还叫嚷着要打李某龙,后被闻讯赶来的医院同事将他俩拉开。9、邵某某证言笔录,其证实:2017年3月24日下午14时左右,自己和井某某还有屯庄村的三个人在太村街道红凯酒店喝酒,五个人喝了三瓶白酒一直喝到下午四点多,喝完酒就分开了。后自己在太村街道菜市场和别人聊天,过来屯庄村一个男的说井某某在太村中医院打架,自己就过医院去看。到了医院后发现井某某和医院两个小伙在撕扯,当时还有李某龙、马娟、还有医院几个人叫不上名字,自己上前拉架,李某龙就说:“你老婆是医院上班的,你想干什么。”自己当时听了这话有点生气就和李某龙骂了起来,正准备动手时被身边的其他人拉出门,出去后自己往进扑,李某龙用灭火器喷自己,当时楼道和抢救室都看不清,自己退到院子,李某龙和医院的人不知道为什么去抢救室了,后听见李某龙和他妻子还在抢救室骂自己,就冲到抢救室,当时门反锁了,自己用脚将抢救室的门踢了窟窿将门打开,进去后就往李某龙和他妻子跟前扑准备打他俩,还没到跟前就被医院人拉出去了。当时自己也喝酒了,有些事记不清楚。(三)被害人陈述。1、文某某陈述笔录,证明井某某在自己门市滋事并和自己打架情况。其陈述:2017年3月24日下午16时左右,自己正在店里,井某某酒醉后来到店里。他来以后,安喜平正在店里,他拍着井某某肩膀问:“你好着么?”安喜平说这人喝多了就没有理他。起来出去走了。井某某站在麻将桌旁边,把桌子上的麻将一个一个扔到墙角,一边扔一边骂,胡骂人言语粗俗不堪入耳。自己和妻子在店里都没人理他,也没有人和他说话。骂了一会,他出去又在门口转了一下,又进来骂,这时邵甲玲来把他推出去了。他出去转了一会儿,又再次进来,进来后他用放在地上的一个铁椅子扔向自己,自己躲开了,没有扔上。然后自己就把井某某往外推,推到门口后,就和他撕扯在一起,他先把自己放倒在地上,自己又把他放倒在地上。这时,井某甲来到了现场,他把井某某拉起来,说井某某喝醉了。自己也就没有再理他。井某甲把井某某拉走后,自己就回到了店里。过了大概十几分钟,他又再次来了。自己站在门口,看到他路过门市的时候,顺手拿了门口的一个铁凳子,他拿着铁凳子来砸自己,自己用右手挡了一下,把手砸肿了。自己就和他撕扯在一起,他用拳头在自己头上乱打,自己也在他脸上打了几下。自己当时想,让他多打几下就算了。让这事过去了。井某某随后又打了几下,自己再没有打他。2、王某妮陈述笔录,证明井某某、邵某某在医院滋事情况。其陈述:2017年3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自己正在太村中医医院二楼办公室上班,听见一楼有吵闹声,就从二楼下到一楼。下来之后,看见自己丈夫李某龙斜坐在地上,看着呼吸比较困难。自己就把李某龙扶到了抢救室里面,进去后把他扶到床上,然后有同事就给他把氧气插上开始吸氧。正在吸氧的时候,有人从外面开始踢抢救室的门,几脚就把门踢烂了,踢烂以后邵某某就进到了抢救室。他进来后,就要扑到床边打李某龙,自己赶快拉邵某某。拉不住他,把床都推跑了。他出去后,又再次扑进来,自己又去拉他,邵某某一把抓住自己的左手,使劲扭了一下,把自己左手中指和无名指折的翘起来伸不直了。自己还继续用另一只手拉他,邵某某又一把把自己拉倒,撞在了墙上。不知道被旁边当时是谁扶了一下。由于受到惊吓,意识比较混乱,后面的事都记不清了,至于邵某某打没打上李某龙自己也没看清,自己随后一直在抢救室,再没出去。之前在大厅时,自己看到井黄毛(井某某)在追程某甲,程某甲跑到后院去了,别的再没有看见。3、李某龙陈述笔录,其系太村镇中医医院医务科科长。证明井某某、邵某某在医院滋事情况。其陈述:2017年3月24日,当天自己是医院值班领导,17时左右自己在二楼宿舍休息听见楼下有吵闹声,就让妻子王某妮去看怎么回事,王某妮说楼下有人追着急诊科值班大夫程某甲在院子转圈,刚说完一会程某甲的电话就打了过来,说有人追着打他,自己让他先躲避一下。说完就到了楼下看什么情况,下楼后井某某正在院子骂人。他骂道:“医院怎么没人了,我要把医院砸了”之类的话,就是他追着打程某甲,他当着自己的面把程某甲踢了一脚,程某甲吓的围着自己转圈躲避。骂了一会井某某就离开了医院。离开一会井某某在井某甲的陪同下第二次来到医院,自己就把程某甲叫来让给井某某把伤处理一下,边处理井某某边骂人,正处理的时候不知道谁报警了太村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了,民警到场后把井某某劝离了现场就离开了。大概过了二十多分钟,邵某某和井某某第三次来到医院,来后要求住院,自己就给井某某解释说你打架受的伤到县医院治疗比较好,县上有鉴定的资质。井某某没说什么,邵某某非要在太村住院,自己没注意的时候邵某某用手把自己推了一把,又用脚绊了一下自己就倒在地上,倒地后邵某某、井某某两人在自己身上踏了几脚。还扑着要打自己,自己同事就把他们往出拉,邵某某用拳头朝师某的脖子上打了一拳,邵某某刚被拉出去。井某某又扑到跟前要打自己,被几个同事拉住,井某某用脚踹何某甲、贺某某,自己就抓起旁边的灭火器站起来,用灭火器朝井某某身上喷。把他喷了出去,在楼道井某某还在谩骂。他从楼道门口飞起一脚踹自己的时候被地上的东西滑了一下倒在地上。医院的同事就踢了他几脚,自己用灭火器朝他腿上砸了几下。由于自己有心脏病,当时比较生气病犯了呼吸困难,同事就把自己扶进了急救室吸氧,急救室的门从内反锁了,邵某某就胡骂自己,说自己把他媳妇强奸了等话。自己躺在急救室的床上的时候,邵某某用脚把门踹开,把门打开冲进来扑到自己跟前用拳头在胸口砸了几下,用脚踹时没踹上,把床踹到了一边,后急救室内的同事将他拉了出去,他又扑上来,王某妮怕自己被打拉邵某某时被推的撞在了墙上,邵某某用手抓住王某妮的手扭了几下,她手就受伤了,最后又有人报警派出所民警再次到场后把他们就劝离了现场。当天自己就和妻子到旬邑县医院看病。4、贺某某陈述笔录,其系太村镇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证明井某某、邵某某在医院滋事情况。其陈述:2017年3月24日下午18时许,医院急诊科来了个喝醉酒的男子,听说是街道的井某某,其在两名男子的陪同下来医院包扎头上的伤口。在急诊室不知为啥,把医生程某甲打了。后来派出所民警过来将井某某劝离了医院。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左右,井某某和邵某乙(邵某某)一块来医院,邵某乙说井某某需要住院。自己当时和李某龙、师某等人站在院子。接着李某龙将他俩带到急诊室。过了一会听见急诊室有吵架的声音,自己就从院子来到急诊室见井某某骂李某龙,李某龙不知道说了句啥话。邵某乙就扑上来将李某龙推倒在地上,自己见状去拦邵某乙,李某龙从地上起来。井某某准备动手,李某龙顺手从墙角提起灭火器乱喷一会,顿时喷的房间里啥都看不见。接着,大家都从急诊室里出来来到了楼道。来到楼道后,井某某、邵某乙两人撕住李某龙打在一起。自己就过去和师某、何某甲拦他们,在拦的过程中井某某倒地了。自己和李某龙朝井某某身上蹬了几脚,此时邵某乙扑过来准备打李某龙,自己和师某将其拦住,井某某从地上起来往过扑被自己拦住。接下来几个同事见李某龙病发作了就将李某龙带到抢救室吸氧去了。自己过去看见抢救室的门不知道啥时候被人蹬坏了。李某龙躺在病床上吸氧,此时,井某某、邵某乙往里扑,自己和师某、何某甲将他俩往外推,后邵某乙妻子刘某甲(中医医院护士长)也来了,将他俩劝住,过程就是这样。5、程某甲陈述笔录,其系太村镇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证明井某某、邵某某在医院滋事情况。其陈述:2017年3月24日下午五点多,自己在医院值班室值班。有个男子进来问有人了没,自己问怎么了。那个人说他有个人受了外伤,自己就走出值班室看,在医院前院看到了受外伤的那个人,当时他脸上有血。自己就让他们进来到值班室处置。当时他头皮有些出血,自己就对他说:“这不需要缝针,我给你清理一下,包扎一下”然后自己用剪子剪掉伤口周围的头发,用药水给他清洗了下。清洗的时候对方说:“你放快些,麻利些”,自己就说要把伤口处理好,后自己用纱块盖住了伤口,准备用头网固定纱块的时候,那男的把纱块扔到一边,坐起来走了几步。问多钱,自己说三十元,他扔下50元在桌子上,然后骂骂咧咧的走出去了。对方那男的走出去后,自己也走到楼道,放射科的同事说那人喝了酒,让对方把手续清了。自己走到前院对和受伤的一块来的另一个男子说:“你能知道他名字,你给把费一交”接着受伤的那个男的过来在自己脖子后面用手拍打了两下,又用脚在自己腰部踢了一脚,自己见状就朝医院大门跑,跑到后面二楼。过了一会,自己从后面二楼下来,来到了抢救室门口,屯庄村的书记井某甲和刚受伤的男的在值班室,一会有个同事让自己帮忙给受伤的那男的包扎一下,自己给包扎后,对方就走了。过了一会,受伤的男的又来到医院,自己和护士杜某某在抢救室。又过了一会,自己听到外面有喊叫声,门打开后发现楼道里乌烟瘴气,同事李某龙在抢救室门口呼吸急促,他妻子王某妮把他扶着,自己和几个人一起把李某龙扶到床上。插上氧气,然后听见门外面有人用脚踢门,踢了两脚后把门踢烂了,然后有个人手伸进来把门打开,开门的这个人是同事刘某甲的老汉。他进门后朝李某龙跟前打,李某龙妻子见状上前拦挡。刘某甲老公用手推李某龙的妻子将她推倒墙上,自己就出去了。后面的事自己就不知道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井某某供述笔录,证明自己寻衅滋事情况。其供述:2017年3月24日自己和邵某某等几个朋友在红凯饭馆喝酒,自己能喝七两白酒,喝的有点多。喝完酒后顺路经过有平经营的麻将馆时,有平站在门口说:“这几天没见这货,把这货怎么死不了。”自己听后十分生气就和他理论,有平回到了麻将馆,自己追进去和他理论,有平说了些难听的话,自己听后十分生气就说:“我不要你养活,要打架到外面打走”。有平就和妻子不知谁手中拿着一根棍朝自己身上打,自己就动手打了他们两个人。到最后不知自己怎么倒在地上,后来怎么到医院自己也记不清。只记得在医院一个医生用药水消毒时把自己疼醒来了,消毒包扎后那医生让去交费,自己感觉胸子疼,要求住院,但没人理,自己就在急诊室门口的楼道里大喊:“这医院是干什么的,病人来了没人受理。”正喊的时候邵某某来了,他问怎么回事,自己就说想住院没人管。邵某某让到门诊楼去看,结果去后也没人,自己就跑到急诊室大喊这医院怎么没人管。这时给自己看病的拐子医生嫌自己喊了,叫自己出去,自己说:“这是医院又不是你家,我来看病来了,你凭啥让我出去。”那个拐子医生就拿灭火器把自己喷得什么都看不清了,自己还在喊,由于酒喝得太多了,后面发生什么事自己都记不清了。其并供述自己认识有平多年了,他是个残疾人,腿有问题;拐子医生自己常见他,他是当天急诊科医生,腿有问题,也是个残疾人。自己头上的伤是在有平麻将馆打架形成的,谁打的自己不知道。现在左手、右手的大拇指、左小腿、右腿膝盖、鼻子和左耳疼,上门牙有些松动,怎么形成的自己也记不清,这些伤是在医院形成的,急诊医生用灭火器喷后,自己就记不清楚了。(五)鉴定意见。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旬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急诊科门把及抢救室木门损失为127元。2、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旬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妮左手第4掌骨骨基底部骨质连续性中断,断端轻度移位,属轻微伤;文某某左手中指可见一1.5cmXO.2cm皮肤损伤痕,伴甲床淤血,属轻微伤。(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该勘查笔录为案发后第二天在旬邑县中医医院勘查,证明1楼抢救室黄色木门门扇被毁坏;急诊室门手把断掉断茬新鲜。(七)视听资料。1、麻将馆门前手机录像,证明在文某某麻将馆门前打架情况。2、旬邑县中医医院急诊楼门前监控视频,证明该视频显示井某某案发当日17时12分15秒进入医院趴在车上呕吐、呈摇摆状态,17时20分在院子踢了值班医生程某甲(没有穿白大褂,手里拿着一个一次性医用口罩)一脚,不停徘徊,围观群众拉架;17时28分12秒,李某龙来到院子;17时29分派出所民警进入现场,17时44分30秒邵某某来找井某某;17时49分井某某被邵某某拉离医院,后民警离开;18时井某某再次来到医院,18时06分邵某某骑摩托车进入医院,18时09分院子有灭火器喷发烟雾,邵某某出来拍打身上的粉末,之后扑了进去;18时20分40秒民警开车再次进入现场;18时31分民警将邵某某、井某某劝离医院;18时52分李某龙、王某妮被救护车接走;19时24分50秒民警驾车离开现场。3、急诊科1楼楼道监控视频,证明该视频显示案发当日17时38分17秒井某某包扎好伤口;17时45分井某某在楼道来回走动,邵某某拉劝井某某;17时46分41秒井某某撕掉头上的包扎袋扔在地上;18时00分井某某再次进入急诊楼,和李某龙发生争执;18时05分井某某进入急诊室,随后邵某某进入急诊室;18时08分20秒李某龙用灭火器朝井某某、邵某某喷射,其中急诊科两次,在楼道追喷四次;18时09分井某某倒地,李某龙用灭火器在其身上砸五下,贺某某用脚在井某某身下踢七八脚;紧接着李某龙被拉进抢救室,邵某某踢门、开门后冲进去;18时20分民警进入大楼。4、照片,证明文某某、井某某受伤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井某某均无异议。经审理,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在公共场合,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其具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结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健审 判 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井 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二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