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学成与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成,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5民初4820号原告:张学成,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木兰县。被告:殷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宾县,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原告张学成与被告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学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详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