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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昆山与被执行人薛彦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昆山,薛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杨昆山,男,1944年4月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薛彦林,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昆山与被执行人薛彦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彦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