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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徐先兵杨义芬其他非诉执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徐先兵,杨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行审93号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6号附39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局长。委托代理人蔺习余、夏静,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徐先兵,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杨义芬,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土地征收一案,2017年1月18申请人作出巴南国土处字〔2017〕第1号《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