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新东鹏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元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新东鹏贸易有限公司,李元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975号原告:新乡市牧野区新东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北环路高湾村。法定代表人:徐雅茹,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菊,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李元成,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新乡市牧野区新东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乡市牧野区新东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新乡市牧野区新东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