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某某与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23执427号杨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25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78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23执4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11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