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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玲诉王字友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玲,王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马玲,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字友,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凌海市,现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执行马玲诉王字友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1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马玲申请,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并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1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