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玲诉王字友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玲,王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马玲,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字友,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凌海市,现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执行马玲诉王字友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1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马玲申请,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并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1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