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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陈某2,陈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陈某2,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第三人:陈某1,女,201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理人:何某(第三人母亲),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3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陈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号某某景���苑XX幢X单元XX室归第三人陈某1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亚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