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陆泽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陆泽光,张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住所地屏南县城关公园路6号。负责人:朱南强,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永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陆泽光,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张美云,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与陆泽光、张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陆泽光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并委托评估,但该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承辉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