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庄盛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盛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盛平,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高州市。因吸毒于2017年5月19日被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盛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海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盛平于2016年中旬开始至案发止,在位于高州市沙田镇永乐村委会和坑村70号的自己家中,多次容留黄某琴、朱某、庄大创、卢某、庄某和吴某(绰号“孙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吸食毒品。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庄盛平和黄思琴在上述地点被高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司法鉴���,被告人庄盛平和黄某琴尿检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庄盛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盛平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盛平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庄盛平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庄盛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刑罚和被告人庄盛平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庄盛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盛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雪郑祖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