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三仙织带有限公司与赵明、东阳市红顶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三仙织带有限公司,赵明,东阳市红顶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351号原告:东阳市三仙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凤仙。被告:赵明,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东阳市红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藕荷塘村。法定代表人:杜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三仙织带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东阳市红顶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祝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屈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