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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8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燕萍与长兴绿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速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萍,程彬彬,长兴绿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速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8837号原告:周燕萍,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闻轶,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彬彬,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长兴绿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智寰。被告:上海速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唐友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志川,男。原告周燕萍与被告程彬彬、长兴绿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速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周燕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彬彬、长兴绿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燕萍撤回对被告程彬彬、长兴绿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萍撤回对被告程彬彬、长兴绿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谈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