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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英秀与被申请人陈解元支付令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英秀,陈解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02民督13号申请人:刘英秀,女。被申请人:陈解元,男。申请人刘英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英秀称其在2017年1月9日借给被申请人陈解元人民币380000元,限期2017年7月9日一次还清,另加利息39900元。被申请人陈解元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现为保护申请人刘英秀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陈解元偿还申请人刘英秀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399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解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英秀给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39900元。申请费2532.6元,由被申请人陈解元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衡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子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