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拓普兄弟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拓普兄弟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3。法定代表人雷振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拓普兄弟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西八间房万红西街2号21幢五层A5020号。法定代表人霍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田,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拓普兄弟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览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5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乐视公司上诉称,乐视公司目前估值高达240亿元,因此乐视公司与展览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影响非常大。根据法律规定,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乐视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展览公司对于乐视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展览公司系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乐视公司向展览公司支付合同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指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所涉标���物价额较大或巨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超出该案件所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案件。现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有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因此,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全面加速乐视体育2016资源推介会活动物料搭建委托合同》第六条“争议解决”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争议将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时,展览公司、乐视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乐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