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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庆专与孙保明、夏津县洪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庆专,孙保明,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唐庆专被执行人:孙保明被执行人: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庆专与被执行人孙保明、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恢复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保明、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3)夏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保明、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2473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孙保明、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法院查封孙保明名下名下房产2010A2-0460,孙保明、夏津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希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