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美惠与被告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美惠,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583号原告:马美惠,女,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市民,住北京市西城区下斜街23号。身份证号:×××。被告:苏刚,男,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市民,住丹东市振兴区春三路20楼6号6单元521室。原告马美惠与被告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苏美惠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美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00元,减半收取为4650.00元,由原告马美惠承担。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