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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向来与吕秀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来,吕秀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000号原告李向来,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吕秀影,女,41岁,汉族,教师,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李向来与被告吕秀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