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异3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时良,该学校校长。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1509室。法定代表人:佐藤良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仲裁裁决一案中,异议人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于2017年6月6日对本院拍卖其名下财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称,2017年5月16日,其收到本院(2013)保执字第84-7号执行裁定。其认为对其名下所有的教育用地及教学楼等教育教学财产予以强制拍卖的执行行为不仅违法,也不利于异议人债务问题的全面最终解决,也必定会导致目前仍处于观望状态的其他近200名债权人(绝大部分是教职员工债权人)上访的不稳定局面。1、法院拍卖异议人的教育用地和教学楼的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依照法律规定,教育用地、教学设施不能强制执行。2、拍卖裁定所依据的保定正达(2016)估字第1147号《土地估价报告》不能作为法院确定涉案土地价值的起拍依据,该报告估价过低,如依此报告为依据,必会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3、法院拍卖的行为忽视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最大化的终极目标,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大背景下,异议人为偿还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积极与三方进行了有效的洽谈,并签署了相关合作文件夹,该项目也得到了保定市政府的大力支持,该项目一旦实施,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将逐步得到实现。4、法院采取强制拍卖的执行行为不利于社会稳定,异议人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当时为满足教学任务,时任校领导向全体教职员工集资搞教学,异议人200多债权人中,绝大部分债权人是我单位当时的教职员工,他们的债权未启动任何法律程序,他们一直对法院的执行处于观望状态,如采取拍卖措施的话,他们的债权将无法实现,会出现无法预见的事件发生。综上,法院拍卖教育用地和教学楼的执行行为违法,与法律保护利益最大化的终极目标相悖,还有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请求法院慎重考虑,依法审查。本院查明,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已到期未付第2期至第3期租金,共计人民币1120000元。(二)被申请人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比例,就其拖欠申请人的第2期租金向申请人支付自2012年9月26日起计至2013年8月26日止的迟延利息人民币93800元。(三)被申请人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比例,就其拖欠申请人第3期租金向申请人支付自2013年3月26日起计至2013年8月26日止的迟延利息人民币43120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1期租金的迟延利息人民币2633元。(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合同项下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2420000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7855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67855元。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之内支付完毕。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依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保执字第84-1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名下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现仍为轮候查封状态。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3)保执字第84-7号执行裁定书决定拍卖被执行人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的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封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对于查封财产应当由首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本院的查封措施系轮候查封,本院所执行的相关债权亦非担保物权,也不享有优先权,启动拍卖程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本案亦不作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3)保执字第84-7号执行裁定,终止本次拍卖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亚男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赵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莞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