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10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吕天旭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天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102刑初7号公诉机关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吕天旭,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2016年12月16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取保候审。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吉铁检刑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天旭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天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天旭利用购买的伪造残疾军人证,于2012年2月8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先后购买乌鲁木齐至北京的T70次、乌鲁木齐至济南的K1338次、1086次等各次列车的半价火车票乘车,累计使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购票乘车62次,诈骗铁路售票款人民币共计9858.5元。被告人吕天旭于2017年1月4日到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天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书证被告人吕天旭实名制乘车记录、主要犯罪地数据表、自首材料、前科劣迹电话查询记录、残疾军人证电话查询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沈阳铁路公安局指定管辖批复及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天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骗取铁路客票差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天旭于2016年12月16日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本案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吕天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天旭经舒兰市社区矫正教育中心评估意见为适合社区矫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1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吕天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吕天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文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