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芳与杨晓华、王晓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杨晓华,王晓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267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晓华,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晓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芳与被执行人杨晓华、王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芳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02执2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景 宏审判员 张 春 玉审判员 赵 瑞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额尔敦宝力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