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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章子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章子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134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西新建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宏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章子剑。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章子剑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