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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3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新农远东五金厂、何杏和等与宋玉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新农远东五金厂,何杏和,宋玉珍,谢根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195-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新农远东五金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何杏和。原告:何杏和,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福全,广东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玉珍,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谢根权,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新农远东五金厂、何杏和诉被告宋玉珍、谢根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新农远东五金厂、何杏和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玉珍、谢根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新农远东五金厂、何杏和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新农远东五金厂、何杏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新农远东五金厂、何杏和负担。审 判 长  刘 靖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洁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