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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执恢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5执恢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西七条路福星小区4号楼3单元302室,户籍所在地某某市某某镇政府街*****号。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西某条路某某街教委楼某单元701室,户籍所在地某某市某某镇政府街*****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所有权证号为222525号,建筑面积79.78平方米房屋变更到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2)牡西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常青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