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韩军彪与付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彪,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397号申请执行人韩军彪,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长垣县满村乡毛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701206657X。被执行人付志强,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住长垣县张三寨乡新寨村127号。身份证号:410728197503096271。本院在执行韩军彪与付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