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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靳翠玲、赵丙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翠玲,赵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靳翠玲,女,1953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赵丙英,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阜南县,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靳翠玲申请执行赵丙英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6)皖1302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丙英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丙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将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