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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牛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姜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中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金川集团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牛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以本案由其与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暂不需法院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如协商未果,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进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