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胶州市创佳广告经营部与胶州市广通机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创佳广告经营部,胶州市广通机电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521号原告胶州市创佳广告经营部,住所地胶州市中云杭州路451号方井园小区28号楼网点,注册号370281600697535。经营者陈秀龙,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胶州市广通机电经营部,住所地胶州市惠州路中段。经营者付淑芳。原告胶州市创佳广告经营部与被告胶州市广通机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胶州市广通机电经营部名称不正确,属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创佳广告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