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尹君与张国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983号尹君,男,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长安乡洪信村九社**号,联系电话189XX****XX张国鹏,男,汉族,1992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长安乡洪信村七社27号尹君申请张国鹏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8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8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吉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