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8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爽、王俊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在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100-2号11门浩祥网吧内,趁被害人崔某某上网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品牌A59M型号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的OPPO品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00元。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在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420-1号赛奥网吧内,趁被害人谭某某上网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品牌6s型号手机和一部VIVO品牌X7型号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的苹果品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VIVO品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3.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在沈阳市浑南区金帆东路那由他网吧内,趁被害人侯某上网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乐视品牌ISX501型号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的乐视品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00元。4.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18日,在沈阳市浑南区文汇街18号浩森网吧十部内,趁被害人罗某某上网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一加3T品牌A3010v型号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的一加3T品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在网吧盗窃4次,盗窃手机的价格共计人民币6400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赃款已全部退赔。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四百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唐文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