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云南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云南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云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海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莉,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罗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松龄,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志军,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云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达天,该公司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军,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云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377.3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贺 茭审判员 杨凌萍审判员 陈 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