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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戴义德与徐伟、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义德,徐伟,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432号原告:戴义德,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唐军,栏杆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方汇,柘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伟,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虎山路西侧岱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95700291Q。法定代表人:刘新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况严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戴义德诉徐伟、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义德表示,经庭外调解,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原告戴义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义德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戴义德负担。审判员 韦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