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5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龚加国与徐建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加国,徐建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5543号原告:龚加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义,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相荣文,男,兰陵天地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龚加国与徐建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龚加国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加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龚加国负担。审 判 长 常秀荣审 判 员 张德强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