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国斌与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斌,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823号原告:李国斌,男,195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盛,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淳菠,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法定代表人:胡万星,任经理。原告李国斌与被告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国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斌撤回对被告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国斌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闫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