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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国斌与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斌,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823号原告:李国斌,男,195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盛,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淳菠,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法定代表人:胡万星,任经理。原告李国斌与被告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国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斌撤回对被告烟台万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国斌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闫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