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兴化市华荣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佳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华荣食品有限公司,成都佳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346号原告兴化市华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环城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胥广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道贤,兴化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佳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华荣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佳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华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