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科天融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裕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裕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裕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月生,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裕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7)京仲裁字第290号裁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裕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782.0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214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民审判员  刘大祥审判员  张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