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盛洪、黄小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盛洪,黄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刘盛洪,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黄小忠,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刘盛洪与黄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智军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聿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