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5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盛洪、黄小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盛洪,黄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刘盛洪,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黄小忠,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刘盛洪与黄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智军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聿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