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戴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戴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804号原告:XX,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戴万红,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XX与被告戴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付标准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万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0月13日,戴万红向XX借款14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高于龙游泰隆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利率的2倍计付,但未约定借款期限,戴万红书面承认已收到14000元现金。嗣后,戴万红未归还借款亦未支付过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戴万红归还XX借款1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XX负担27元(已交纳),戴万红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