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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杨发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杨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8484530074。法定代表人金峰。被执行人杨发松,男,1979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发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发松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9号1-102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8月4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483233.10元(包括评估费)。2017年7月5日本院依法对杨发松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