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申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旭与蒋传海、孔庆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旭,孔庆相,孙卫民,沙祥,孙海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旭,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传海,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孔庆相,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卫民,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沙祥,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海琳,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再审申请人黄旭因与被申请人蒋传海、孔庆相��孙卫民、沙祥、孙海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一终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旭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存在以新贷还旧贷情形,案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将其与孔庆相之间的多次借贷汇总而成的总额为1000万元的一个借贷关系;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蒋传海提交意见称,案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万元,但实际借款并未发生,借贷关系不成立,其不应承担担保和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3月21日���黄旭与孔庆相及保证人蒋传海、孙卫民、沙祥、孙海琳签订一份《保证借款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2年3月30日。虽孔庆相当日出具的案涉《借条》载明“现收到黄旭现金及转账1000万元整”,但黄旭仅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借款为740万元,且其中仅200万元系发生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其余为旧贷。原审据此认定蒋传海等人仅对上述20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及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黄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王旭染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