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明松平与巫溪县华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松平,巫溪县华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238民督17号申请人:明松平,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被申请人:巫溪县华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先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874873928。法定代表人:朱发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明松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明松平称,被申请人巫溪县华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黑草坝基础建设资金短缺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共计向申请人借款146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24%;上述本金及利息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偿还,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无果,于2017年8月10日更换借条。现申请人明松平向我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巫溪县华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46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巫溪县华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明松平借款本金146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4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费36466.67元,由被申请人巫溪县华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