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4047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科教新城雪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科教新城雪祥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404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江苏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江苏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科教新城雪祥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南城雅苑5幢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NDFUX2B。经营者:陈雪祥,男,汉族,1954年4月18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科教新城雪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若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