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沙巫撒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巫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65号被执行人:沙巫撒,男,1976年2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本院执行沙巫撒没收财产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委托沙古尔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本案执行到位款1000元,本案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