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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沙巫撒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巫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65号被执行人:沙巫撒,男,1976年2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本院执行沙巫撒没收财产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委托沙古尔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本案执行到位款1000元,本案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