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赖云辉、宜春海瑞冰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云辉,宜春海瑞冰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赖云辉,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海瑞冰箱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60900110003525。法定代表人:吕国利,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云辉与被执行人宜春海瑞冰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126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宜春海瑞冰箱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春海瑞冰箱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春海瑞冰箱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21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