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忠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忠华,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忠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照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任忠华酒后驾驶鲁x**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舜耕路与万寿路路口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任忠华静脉血中���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mg/100ml。同年2月10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任忠华到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讯问,任忠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忠华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任忠华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任忠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忠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忠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郭安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曦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