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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4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9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登记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址同上。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培、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陕DKL8**号小型轿车沿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张闫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张闫村十字处,撞上同向停放的陕DAA3**号车,致车辆受损,自己和陕DAA3**号车上乘坐人王某英受伤。经检测:被告人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7mg/100ml。另查明,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赵某与褚谋荣、受害人王某英达成道路交通事故协议:1、即被告人赵某承担褚谋荣对陕DAA3**号车维修费用(以评估公司定损为准);2、赵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王某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费用8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书证: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的身份信息查询、赵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陕DF22**号小型轿车机动车辆行驶证、牌号为陕DAA3**号车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及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协议、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陕咸司医鉴(酒检)字[2017]第044号酒精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赵某抽血照片两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7mg/100ml,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禁止被告人赵某缓刑考验期限内在公共场所饮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育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游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