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磊、李国法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磊,李国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民特40号申请人:李磊,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李国法,男,1955年5月27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李磊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国法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磊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李国法于2011年4月离家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报纸刊登寻人启事,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国法死亡。经审理查明:李国法,男,1955年5月27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街54-3号。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申请至本院,要求���告被申请人李国法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8月10日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国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国法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李磊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国法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李国法仍未出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国法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