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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杨永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杨永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423号申请人: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1501号。法定代表人:黄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映彬,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正芸,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永涛,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永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永涛名下坐落于南宁市XX号房产(查封标的额为23983.42元)。申请人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永涛名下坐落于南宁市XX号房产(查封标的额为23983.42元)。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审判员  李宁明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