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春青与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青,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999号原告:李春青被告:徐杰原告李春青与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春青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春青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