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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春青与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青,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999号原告:李春青被告:徐杰原告李春青与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春青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春青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