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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星然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恒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星然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恒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578号原告江西星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白凤大道商贸大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8342099B。法定代表人:陈友志。被告四川恒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通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60726758Q。法定代表人:刘映标。原告江西星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星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0元,减半收取5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烈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