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熊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03号被执行人熊某,男,199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熊某罚金执行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7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司法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熊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案款10000元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7邢初116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